《广告法》法理学与法律解释浅析
来源:三友广告文社 作者:三友广告文社 时间:2020-6-15 阅读:
因情就是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后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需求、社会舆情的变化、中华文化价值观认同需求、可能引发后续连锁社会效应等恰当的解释。(《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通过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研究能解决什么问题?
通过对《广告法》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研究,是要解决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平衡的问题吗?是要解决执法权限吗?不是。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边界”问题、其他地区案例是否应该参照的问题、对违法构成判定的辩证逻辑问题。
已知的法律内容不是法律解释研究的对象,未知的或者不明确的法律领域才是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研究的对象。
1、为何解决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平衡的问题不是法律解释研究的对象呢?因为法律解释要解决的是未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范的领域问题,而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平衡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已经给出了规范与答案(当然,如果有兴趣研究何为裁量权减轻、从轻及不予处罚的标准,可以另行研究《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解释),也就是它是已知的。
2、为何执法权限问题不是法律解释研究的对象呢?因为《广告法》(2018年10月份最新修订)中对于执法层级、权限和部门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无需再研究。
3、关于“何为商业广告活动”的问题,就是法律解释要研究的对象,因为这个对象的确认直接决定了《广告法》是否适用的问题。它主要是“商业广告活动”的边界问题,包括如何认定“商业广告活动”的构成、要素、特性、指向、媒介和形式,更加具体的有: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判定标准、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广告构成要件、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商业广告活动代言人有获得与其年龄相符的实施纯获利益权益问题(《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边界问题不仅决定着《广告法》适用问题,更事关社会良好经济、精神、风尚、价值观、国家尊严、社会稳定的国体、政体的维护。同时,它的研究还凸显了行政执法的视角与法律应用能力,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发展,为创新经济打造良好外部空间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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