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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和非广告信息的区分

来源: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作者: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时间:2020-6-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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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互联网上的内容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之分,相应的,如果相关内容存在虚假情况,则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

首先,属于广告的,依照《广告法》规制。广告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其中对广告主的处罚包括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同样接受相应的处罚。这也是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不同之处,非广告信息不存在广告发布者等主体,因此,其处罚对象也比较单一。实践中,网站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的案例非常多,如在上海腾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中,当事人上海腾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明知XXX房地产项目的房屋用途为办公楼和店铺的情况下,仍在微信公众号、腾讯房产上海站和腾讯大申网上为该公司发布了含有“住宅”、“公寓”、“别墅”等内容的广告,并以“卧室、客厅、厨房”等住宅效果图突显居住功能,使消费者误以为XXX项目为居住用房。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为虚假广告,并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v]

其次,属于非广告信息的,可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即禁止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在上海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上海麦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 “关于我们-发展历程”栏目下的页面上发布了“2014成立四家分公司:厦门、深圳、南京、大连公司。”等宣传内容。经查实,深圳、大连、南京分公司的注册手续尚未办理。最终,该信息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vi]

04

结语

网络环境下,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界限变得模糊,为了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然而,实践总是错综复杂的,企业官网中的介绍、公众号的推文以及电商平台中的商品详情等等,往往信息中包含着广告,如何识别就需要在把握广告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内容发布主体的主观意愿、发布内容的信息类型、发布目的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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