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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和非广告信息的区分

来源: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作者: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时间:2020-6-15 阅读:

互联网上包含着海量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然而实践中如何区分存在争议。比如官网上的信息是否属于广告?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页面中,哪些内容属于广告?哪些内容属于信息?如果内容不实,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01

广告的界定及特征

互联网的发展虽然改变了广告的传播途径和方式,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上广告的概念。[i]广告本质上是一种“劝诱性”的展示,它是为了积极主动地向消费者灌输某种观念,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目的。《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由此也可以看出广告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任何广告,无论其形式如何、内容如何最终都是为了介绍、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得客户关注、获取利益,这一点在广告活动与消费行为时空分离的传统广告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传统广告中,广告负责将消费者吸引到特定的场所然后进行消费。互联网时代尽管时空合一,但广告的营销性特征依然没有改变。

第二,媒介性。发布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这是广告活动的基本规律之一。广告作为一种信息,需要依托相应的载体,通过某种形式才能得以传播。[ii]比如通过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作为媒介进行传播。互联网时代,广告的媒介性特征被削弱,广告主通过自建网站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随处可见,不过,媒介依然是广告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是这种情况下,媒介不再限于第三方报纸、期刊、电视台,还包括企业自建网站、官方微博等等。

第三,自愿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被认为是广告自愿性特征的体现。自愿性,即广告主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并非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披露的信息,相反其是广告主出于推销商品、服务的目的而自愿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

02

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分

网络环境下,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商业性展示页面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官网内容以及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的文章等等,哪些属于互联网广告?哪些属于非广告信息?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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