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页页头图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保健食品广告拟禁止出现4种情形,须醒目标明提示语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9-6-17 阅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为了避免广告误导消费者,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健食品等产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相关内容,涉及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如下:1.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3.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4.在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应醒目标明的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始终出现。

12

上篇:

下篇:

: 0931-610 2222 0931-611 2222

新聚焦 新闻中心 新聚焦团队 业务领域 优质客户 人力资源 联系我们

  • 微信
  • QQ
  • 微博

Copyrights©2017-2025 新聚焦传媒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陇ICP备15003109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518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518号

温馨提醒
尊敬的用户,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建议您使用高版本浏览器来对网站进行查看。
一键下载放心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