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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拟禁止出现4种情形,须醒目标明提示语

来源:广告买卖网 作者:广告买卖网 时间:2019-6-17 阅读:

为了减少保健食品等"三品一械"虚假广告、做好保健食品等广告审查工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已对2019年3月份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后的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等广告禁止出现"用新闻报道宣传"、"使用专家或患者的名义"等4种情形,并要求广告用醒目方式标明提示语。

保健食品本是一种美好的食品,可以调节人体机能、促进人体健康。但近年来,有些人为了牟取暴利,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不少消费者因误信虚假广告,在钱款、健康和精神方面都遭受损失,遂产生了对保健食品不信任的看法。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统称为"三品一械")的广告管理工作,今年三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公告,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

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在开展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产品广告活动中,置法律法规和广大消费者健康于不顾,大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绝大多数"三品一械"产品均有一定的适应症、适用人群、适用范围,其广告不得诱导消费者过量购买和使用。

三品一械的广告真实性对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市场公平竞争十分重要。加强广告审查,对增强广告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中涉及的环节和因素很多。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三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并于2019年6月6日再次再次发布公告,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行业眼注意到,此次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共分5章、33条,对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重点包括以下几大方面的内容:1.明确规章适用范围;2.严格"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标准;3.明确并精简"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4.压缩申请证明材料;5.延长 "三品一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6.取消药品广告异地发布备案;7.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近日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标准做了严格规定,禁止在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产品广告中出现以下4种情形:1.制作成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2.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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