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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0-3-23 阅读:

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消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严格执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迅速行动,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现将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查处的6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西宜春樟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某开发楼盘,利用建筑工地围挡和宣传单彩页发布含有升值的承诺、对规划中的公园作误导宣传以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019年12月,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二、江西宜春市靖安县某贸易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销售口罩,在初期销售过程中,微信页面宣传“N95口罩(配图),18元抢购原价38元N95口罩”,而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是按GB2626-2006 KN95生产的A9801新款高效防尘口罩。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江西赣州市兴国县江西某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兴国大道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店内“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的宣传,宣传内容含有“钙锌同补+赖氨酸 提高免疫力 孩子不用再请假了”等字样;对“维生素C钙胶囊”的宣传,宣传内容含有“吃药配C钙 增效又减副,服用以下药物,请与C钙联用,增加药效,减少药物副作用”等字样,该两种药品的宣传内容与说明书不相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3月,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四、江西赣州市石城县某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石城县3家超市销售的“天地壹号”苹果醋堆垛上张贴广告“醋进健康,什么都不怕!本草纲目记载:醋散水气,驱邪毒,杀菌,防感冒”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2月,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五、当事人张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张某在手机微信群饿了么福利美食群和小分队麻将群发布销售蓝色医用外科一次性口罩的广告,并以能从江西省萍乡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进货主管手中购进口罩等名义对微信群好友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实际手中并无口罩,也不认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任何人员,为使他人相信当事人销售的口罩进货渠道及质量,就使用能从江西省萍乡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内部渠道购进等名义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从任何渠道组织口罩货源,也未实际销售口罩,未收取任何预付款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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