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广告,如何突破隐私保护瓶颈?
来源:中国广告网 作者:中国广告网 时间:2020-12-28 阅读:
在不同的人眼中,隐私两个字代表着不同的含义。
武汉大学的王敏老师曾经做过统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同意将“生理或精神健康数据”“宗教信仰”“性生活、性经历或性取向”视为敏感数据,但将“征信信息”“电话号码”“执照驾照”纳入敏感数据范畴的国家只有两个。
而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数据维度空前丰富,这进一步增加了隐私保护的难度。譬如同样是在电商上购买商品,购买饮料的数据或许并不敏感,但购买计生用品的数据就需要慎重审视。
3、蓬勃生长的数据权利
隐私保护的另一个问题是,数字经济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得益于数据流通。但收紧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抑制数据流通,从而对新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深度交织在一起的利益关系,让隐私保护问题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作为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人文主义氛围浓郁的欧洲对人权的“偏执”在个人隐私保护上也有体现。
欧盟在2016年4月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并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实施。它被认为是当今全球最严厉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法规,因此备受瞩目。即便严厉,法令开篇三款内容也在试图表达温和立场:
1. 针对个人数据处理中的自然人保护及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保护权。
3.不得以保护与处理的个人数据相关的自然人为由,限制或禁止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的自然流动。
第1款强调自己在立法时平衡了“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间的关系,后面两款又分别把这个意思重复阐述了一遍。立法者的谨慎,由此可见一斑。
在大西洋西岸,美国在数据权利立法上也有动作。《加利福利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简称CCPA)在2018年6月由州长签署,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同样是对数据收集和使用进行规范,但CCPA较GDPR更温和。例如GDPR在个人数据使用上的立场是“满足法定条件,且合法授权时允许“,CCPA则是“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禁止”。立法立场上的细微差异,带来的是实践中的天差地别。
这种差异往大了说根植于文化土壤和国家利益。不同于欧洲的人文主义,拥有大量互联网公司的美国表现出更强的重商倾向,这一倾向影响了立法进路的抉择。
4、隐私计算的兴起
无论如何,各个国家在立法进程和条文内容上可能不同,但在加强隐私保护这个大方向上没有差别。
在中国,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更为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也公布了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看起来,各国加强数据权利立法的趋势必然不可逆,因为这背后有汹涌舆情和民意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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